顶新案二审下午进行准备程序,检方认为,大幸福公司未取得越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书;顶新辩护律师则称,大幸福公司并未生产油脂,故不属于该范围,不须取得此证书。
顶新二审下午在台中高分院召开准备庭,台中高分检检察官提出补充上诉理由指出,越南食品安全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后,食品在整个生产、初步加工、加工、保管、运输与销售过程,均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令的管理与监控。
此外,越南大幸福公司不符合越南食品安全法规定,并未取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生产厂商证书”,顶新却以Vinacontrol公司不实的检验报告,将只能当饲料的油混充食用油,进口台湾供消费者食用。
顶新辩护律师则指出,越南当地主管食用动物油脂的机关为“农业暨农村发展部”,非检察官起诉时所载的“工商部”,所以在法律上应无证据能力。
另外,律师依据越南“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回函表示,“食品安全条件合格生产厂商证书”是对有从事生产作业的厂商要求,大幸福公司并未生产油脂,故不属于该范围。并不会因为没有该张证书而导致不可贩售、或者表示其贩售的油脂均是饲料油。
辩护律师也提到,Vinacontrol公司是当地具规模、且经官方认证机构,不会有检方臆测接受贿赂情形。
庭前,魏应充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原料油进口后,要食用必须经过精炼,若没有要精炼的话就直接作为饲料用途。这本来就是一个“原料油”的概念,并没有检方所称原审忽视分流管理规定,等于将“人、畜等同看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