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川区法院对拒不协助履行义务的单位予以处罚,罚款20万元。
永川区法院在执行黄某某、兰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通过四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果,寻找被执行人无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申请执行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被执行人在贵州某地承包工程且有应收工程款,承办人得到此信息后,立即驱车赶往贵州某地核实,并向某开发区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管委会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该单位签收确认。
时隔一月,案件承办法官得知工程款已拨付至该开发区管委会,遂制作提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管委会将扣留工程款扣划至永川法院案款专户。该管委会明确回函告知:工程款已支付,无法协助。
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依照法律规定以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收入为由,对该管委会处予罚款。管委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单位负责人立即赶到永川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管委会负责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愿意主动接受处罚,并与近日交纳了罚款20万元,并将该案案款划至法院案款专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