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勇和大芬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芳由女方大芬抚养,大勇每月28日前支付小芳抚养费400元至小芳独立生活为止。
大勇主动向大芬支付过一次小芳一个月的抚养费,大芬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小芳的抚养费。截至2015年10月,大勇尚欠小芳11个月的抚养费4400元未付。
离婚后,大勇在大芬家里、学校等地探望过小芳。双方对大勇探望小芳的方式方法问题一直存在分歧,甚至产生矛盾。大勇遂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女儿。
庭审中,大芬坚持要大勇付清尚欠小芳的生活费、支付小芳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半后才让大勇探望。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大芬离婚后的婚生女小芳由大芬抚养,大勇不直接抚养,大勇依法享有探望权,大芬有协助的义务,故大勇请求探望小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之常情。据此,判决支持了大勇的探望请求。
对于该案的判决,承办法官解释称,法院期望大勇、大芬及其家人能够从有益于小芳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抛开曾经的纷争,心平气和地处理好对小芳的探望问题,让小芳能够自由健康地享受亲人们无私的爱,从而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同时也让大勇、大芬双方及其家人能够共享天伦之乐。
法院不希望大勇、大芬双方的矛盾纠纷持续下去,更不希望诉讼伴随小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