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打工,公司要求你30岁前不得生育,你能接受吗?生育权是每个女*的合法权利,可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如此奇葩的公司,还能留得住人才吗?
随着“二孩”的全面放开,成本敏感的企业招聘女*时的顾虑也增加了,一些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女职工过早怀孕或者集中怀孕。苏州这家企业要求员工30岁前不得生育,而且又不让女职工离职,这种既不顾国家法律又不顾员工权益的做法,真是一种无法无天的胡来。
女*员工生育给雇主带来的用人困难的确存在,“扎堆怀孕”也可能出现工作岗位人力紧缺现象,但不能以此为由不顾国家的法律和员工的权益与尊严。“30岁前不得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闻详情: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并表示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于小姐签订合同时刚从学校毕业,当时的她还是单身,根本没有考虑到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认为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具有吸引力,所以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去年,于小姐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向公司提出自己想要生育孩子,结果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然而公司却不批准。
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否则要付违约金,如今工作期限五年未满,如果她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
为此,于小姐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解,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该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