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为劳工之法定休假日 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07 13:24:22  评论(/)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提醒,105年6月9日“端午节(农历5月5日)”系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说明,端午节(农历5月5日)是我国传统且重要的节日,雇主应依规定给予劳工休假。但近年来,因产业结构的变迁,部分事业单位或因行业特*,需员工于国定假日出勤工作。惟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征得劳工同意后,始得使劳工于端午节(国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其工资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加倍发给(即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发给1日之工资)。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进一步说明,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之1规定,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休假日,如遇劳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修正缩减致无庸出勤之时间者,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至于补休日期可由劳资双方协商合意。爰6月9日“端午节”如适逢劳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须让劳工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指出,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情形,惟政府行政机关办公之日历表所列端午节连续假期,系以“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概念调整出勤,以形成连假,例如:为使105年之端午节期间可以连假4天,即将6月4日之非上班日与6月10日之上班日对调为之。为使各行各业均有比照公部门“一日换一日”之换班(假)之可能,劳动部于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 (即八周弹*工时制度) 之行业。爰事业单位如欲采行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者,需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之规定实施“八周弹*工时”。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局长王鑫基呼吁,包括“端午节(农历5月5日)”在内的任何一个休假日(国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法之情事,除可处新台币2万元至30万元之罚款外,主管机关将公布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另将按次处罚。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资仍应补足,劳工因有权益受损者,可向主管机关(劳工局)申诉,以维权益。

tags:雇主   劳工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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