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男子与林姓女同事婚外情,妻子发现后他承认与林女发生二十四次“*关系”,还出示**照片为证;林女承认**,但坚称没有*器接合,法官采信她的说法,认为不构成妨害家庭的相*罪,判无罪。
**的定义原指男女交媾行为,**属**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欲的行为;一九九九年间虽修正*交定义为“以*器进入他人的*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适用于妨害*自主等罪,但刑法第二三九条的“通*”、“相*”罪并未同时修正,仍维持原条文。
张姓男子因被妻子发现颈部“种草莓”,逼问后承认与公司林女交往,为求原谅,出示林女为他**照片为证,并说两人一年内在住处、汽车旅馆、自小客车上发生二十四次“*关系”;张妻提告。
开庭时林女坦承为张男**,但否认被攻入最后防线;她说曾参加张的结婚喜宴,张声称未办理结婚登记,她以为对方尚无婚姻效力才同意交往;因张一直没有处理好婚事,她认为*交太恶心,坚持不肯。
法官检视**的照片,发现均穿着整齐未*身赤体,其他接吻、拥抱等亲密照也是如此,两人都喜欢自拍,但看不出有更进一步**行为。
法官认为,**既然可以自拍,二十四次**行为岂会全无自拍照片,而且张男传给林女LINE内容“如果你会觉跟我发生关系很恶心,我讲真的、不要勉强”、“我可不碰你,直到那天”,足见两人*器未接合,并非完全无据。
法官强调,林女与张男发生亲密接触及**,对张妻造成伤害固应予谴责,但**并非*器接合,未构成妨害家庭的相*罪,因此判林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