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6月至9月间,与该公司司机事先预谋后,在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大厦的公司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报给天津总公司的司机工资、绩效数据篡改后,多报工资,侵占公司钱款共计17.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于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9:30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办公地点位于温榆河法庭)三层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