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租住宰房男子,不满业主收取高于电力公司及水务处的电费及水费,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业主多收的一万多元水电费。双方上午经过多轮调解及商讨,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申索金额,但由于申索人张志权,并非租约签署人,要由申索人太太签署和解协议。不过张太下午联络业主,要求签署和解协议时,业主表示要再商讨,张太认为早上在法庭已达共识,毋须再商讨,于是再次入禀追讨,案件排期下月聆讯。
被告早上在庭上指,追讨理据不公平,又不满申索人将事件通知传媒,审裁官指,被告如果有理据可作抗辩,传媒问题并非法庭处理。被告在离开法院时指,认为不公平是因为合约是白纸黑字写明并有双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