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售自制宠物鲜食或零食 需依法申报及标示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14 22:01:31  评论(/)

记者何沛霖/高雄报道

迩来屡有民众反应,于网络刊登贩售自制宠物食品或零食,没有现货,订单成立后才会制作,没有实体店面,是否需要申报或标示?动保处表示,宠物食品制造、加工或输入业者,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营业额多寡,均要依动物保护法规定申报宠物食品资料及标示,避免违法受罚。

宠物食品已纳入动物保护法管理,并依据宠物食品之产品特*及消费需求,陆续订定宠物食品业者申报办法、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宠物食品应中文标示等相关规范。凡国内所有制造、加工或输入之宠物食品均必须依照规定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理申报,以建立国内市售宠物食品品项与业者资料库,透过“宠物食品申报网”公开透明呈现予消费大众知悉查询,有效掌握宠物食品业者及其产品资料及数量。

动保处徐处长荣彬强调,经营宠物食品业者应确实遵循“动物保护法”之规定,确保及维护所经营产品之卫生安全及品质,并应依规定申报及标示,以保障宠物之健康及饲主之权益;至于饲主为宠物选购宠物食品时,应选购包装完整且标示及来源清楚的产品,拆封后应妥善保存并应尽速使用完毕,以维护宠物的健康。

动保处表示“未依规定申报”,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处新台币3千至1万5千元以下罚款。“宠物食品未依规定标示”,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标示、宣传或广告有不实、夸张或使人产生误解”,处新台币3至15万元罚款。

tags:鲜食   标示   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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