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欲面前有些人胆大包天,拿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当儿戏。记者昨日从山东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分两次从他人手中买入29袋工业盐(每袋100斤),然后倒卖给他人用于制作早点、腌制咸菜供客人食用,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工业用盐和食用盐化学成分差别巨大,国家明令禁止将工业盐当作食用盐销售和食用,工业盐的外包装上也都会有类似严禁食用的警示语。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分两次以每袋30元、4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入29袋工业盐(每袋100斤),然后以每袋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等人用于制作早点、腌制咸菜供客人食用,共计卖出18袋工业盐。
今年1月6日,博山区盐务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孙某家中车库内查扣了剩余的11袋工业盐。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测,被扣押的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而根据《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修正)》的规定,博山区属于碘缺乏地区,应销售含碘盐。
法院审理认为,食盐安全事关每个人的饮食健康,国家为防控疾病安全,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据了解,目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判决开始生效。(记者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