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驾被查,却找来朋友罗某“顶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与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5年10月某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客车,遇公安机关设卡检查酒后驾驶。王某为了逃避检查,准备倒车驶离现场,不料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公交车。王某见势,遂弃车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捉获。
经公安机关检测酒精含量,王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为逃避刑责,王某联络了另一被告人罗某为其“顶包”,指示罗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按照事先记好的台词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罗某明知此事与自己无关,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出了虚假证言,谎称案发当晚是自己驾车肇事并逃逸。在法院审理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期间,罗某仍然接受王某的指示,作出了虚假证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逃避刑事责任,指示罗某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罗某在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然受其指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犯。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