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部严重受伤呈植物人状态,后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后,林某母亲王某主动负担起对女儿的照顾和护理。2015年12月,女婿郭某突然阻止王某及亲属对林某的正常探望和护理。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停止阻碍自己合理探望子女的行为。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不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本案中,女儿林某已成年结婚,王某不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父母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对子女的探望就是父母的正当权利。因此,王某基于母亲的身份对林某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