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万皮包被盗 [热*]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时电子报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15 20:29:17  评论(/)

张先生家不幸遭遇小偷光顾,家中财物被盗,由于村委会曾为每户家庭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险,张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一只价值2万余元的lv皮包最终保险公司定损后只同意赔偿300元,这让张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扣除10%折旧后,保险公司应按皮包原价90%的损失,支付理赔款。

2014年4月,张先生家所在的村委会为全村377户村名投保了团体自助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其中的保障项目包括附加盗抢保险,保障项目为家财盗抢,总保险金额为1131万元。投保后,张先生和其他村民一样,并没有对这份村委会免费提供给村民的保险有过多的关注。直到2015年2月,张先生家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事发当天,小偷偷走了张先生家包括一只价值2万余元的lv皮包在内总计21万余元的财物。案发后,张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让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经过定损,那只价值2万多元的皮包仅获赔300元。理赔清单显示,保险公司对失窃的皮包,以普通皮包价值,扣除免赔额200元后,赔偿了300元。

张先生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皮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皮包的原价进行定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225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失窃的lv皮包是奢侈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承保范围的珍贵物品。而即便属于承保财产,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便携式物品失窃的,赔偿限额为5000元,便携式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此外,因皮包已使用一年,应另行打折50%。对此,张先生认为,奢侈品并不属于条款中所称的珍贵物品,条款中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便携式物品仅指电子产品,皮包不在此列。

经查,系争保险条款约定,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属于被保险标的;金银、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不属于涉案保险标的;合同中未对珍贵财物作出明确解释。盗抢保险约定,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照相器材、收音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已及时向公安部门报窃,并提供了其于报案前曾经购买lv皮包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张先生举证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其诉称的相关事实,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考虑到折旧的问题,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原价90%的损失,扣除已赔偿的保险款,保险公司另需赔偿张先生19995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ags:皮包   被盗   赔偿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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