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市开车停下等红灯,遭未鸣笛的消防局救护车从后方碰撞。台北地院判北市消防局应赔偿陈男10万多元定谳。
法决指出,陈男在去年1月晚间开着小客车,行经台北市忠顺街口时停下等红灯,不料突然遭后方并未鸣笛、闪灯的消防局救护车撞上。小客车受损,所幸陈男无碍,事后打官司诉请国赔修车费、车价减损、薪资损失、交通费等12万余元。
台北简易庭审理后判决,台北市消防局应国赔陈男7万3604元。案件上诉后,台北地院合议庭认为,救护车使用道路时依法有优先路权,但非绝对路权,仍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并提高注意义务。
合议庭认为,根据陈男行车纪录器录音,救护车在案发时并未鸣笛或闪灯,又未降低车速或注意车前状况,导致反应不及而撞上被害人车尾,确有过失,判决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应赔偿陈男10万5200元,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