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点燃学生裤腿 [聚焦]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Anyelse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20 15:06:03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教师点燃学生裤腿教师点燃学生裤腿玩笑开大了!为了让孩子拥有强健体魄,父母将13岁的儿子送至武术院开办的培训班锻炼,没想到却因为武术教练和学生开玩笑过火,用打火机点燃儿子已经洒上花露水的短裤,导致儿子二度烧伤。今日上午,房山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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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丁诉称,2015年7月中旬,他入读北京某武术院暑期培训班,张某是他的教练及生活辅导员。2015年7月31日下午,暑期培训班即将结束,张某在宿舍内照看学员们收拾行李,小丁在收拾东西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当时,张某正在与同学玩闹,用打火机将小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等小丁发觉并脱掉短裤时,小丁的左腿已经大面积烧伤。

小丁父母知情后迅速赶到学校并将小丁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下肢浅二度烧伤。小丁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武术院所雇佣的员工,武术院有责任对其进行充分的上岗培训使其知晓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严格安保义务,约束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应当出现任何可能伤害到学员的危险行为,但事实上武术院放任张某与学员玩闹,甚至使用打火机等危险物品,这种疏忽和懈怠直接导致了张某毫无身为师长的自觉和责任心,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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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是校方聘请的教职工,是小丁等武术学员的武术教练兼生活管理老师,学校应对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现张某在宿舍用打火机将小丁的衣物点燃导致小丁烧伤的严重后果,是因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致,故学校应当对小丁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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