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经多次转包,到期后林某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返还,双方为承包期限争论不休,杨某诉至法院维权。忠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将果园返还给原告。
杨某系忠县任家镇老鹳村村民,2002年,杨某与老鹳村村委签订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包该村果园85亩,承包期限20年。一年后,杨某将果园转包给陈某,合同约定转包期限为12年,至2014年转包期限届满。两年后,经杨某的同意,陈某又将该果园转包给林某,双方约定按原杨某与陈某的转包合同不变,果园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林某负责。随后,林某一直管理经营果园,并按时将承包款支付给杨某。直到2015年,杨某要求林某返还果园,林某却认为承包合同并未到期拒不返还,两人协商未果,杨某将林某、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林某认为,其与陈某签订合同时,约定承包期限至2022年止,并非2014年止,现在承包期限未到,杨某无权要求自己返还果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林某提交了《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空白处,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着“2022年止”,遂不同意返还果园。陈某表示,合同中“2022年止”的字样不是其所写,也不是其与林某约定的内容,林某应该按照2014年止的期限约定,把果园返还给杨某,自己现已不再承包该果园,不应承担责任。杨某认为,他将果园转包给陈某时,双方已经约定转包期限为12年,从2003年至2014年,现在转包期限已到,果园应当返还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林某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中,虽然有着“2022年止”的字样,但该字样写在合同空白处,经质证,杨某与陈某均不予认可,且“2022年止”字样笔迹不同于合同中其他字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2022年止”并非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因杨某将果园转包给陈某约定的期限为12年,陈某再次转让给林某时,其转包期限不能超出自己的转包期限,即不能超过2014年,故即使陈某与林某合同约定期限为2022年止,也是陈某超出权利范围的处分行为,林某仍旧不再对果园享有承包权。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