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聚焦]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Anyelse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23 07:04:49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镇政府被列为老赖镇政府被列为老赖原因始末!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院限制老赖消费的相关规定,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签一纸合同巨额债务揽上身

75岁的周胜喜是辽宁人,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债权债务各600万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周胜喜才发现镇政府所享有的债权,早已被他人把钱要走,自己莫名承担了一身债务。我买到的不是企业,是企业600万的债务,这一下子让我陷入绝境

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专家:应追加执行上级政府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峰表示,在债务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中,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带头遵守法律的生效判决,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是否可以由上级政府统筹解决镇政府的欠款,随后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本案中,合同里约定周胜喜享有厂房的部分债权,但钱却被别人拿走了,这中间应该有一些问题,需要追究到底。同时,政府部门中新官不理旧账的心态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执行专家谭秋桂表示,建议政府无力还债时,将上级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解决政府对判决的不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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