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黑夜中误把来人当贼 [热事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时电子报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23 12:54:22  评论(/)

深夜,屋外传来狗叫声,他起床查看时见到一人影,就误以为此人是来鱼塘偷鱼的,便挥刀刺向了对方。岂料,刺伤的并不是来鱼塘偷鱼的盗贼,而是同样在夜晚出来查看自家鱼塘的邻居。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正在家中睡觉的东兴区石子镇上板村村民李某被屋外传来的狗叫声惊醒后,便到屋外其父亲的鱼塘边查看情况,听到附近其幺弟的住房外有人说话,且往自己所处方向走来,但又没有看见人,于是他心中起疑,误以为有人来偷鱼,便转身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往其幺弟的住处方向走去,但一路上也没有看到人,便又回到了鱼塘边。

几分钟后,李某遇到同样是出来查看自家鱼塘的邻居唐某,在没有确定对方是谁的情况下,误以为此人是来鱼塘偷鱼的,李某便持刀往唐某腹部捅了一刀,随后将水果刀丢弃,逃离现场。

被害人唐某随后被送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唐某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药费21285.33元。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在作案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上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和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元、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损失26205.33元。(来源:内江新闻网高敏记者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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