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哈哈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玩转帮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23 19:41:28  评论(/)

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镇政府被列为老赖,你恐怕是第一次听说。近日,辽宁一镇政府因欠债19年不还列为老赖。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辽宁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

1997年8月,宽甸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周胜喜拿着丹东市中级法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

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但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247万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钱要走,周胜喜莫名其妙花钱买到企业600万的债务。

与镇政府谈判无果后,周胜喜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经过两年的诉讼,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却在12年内没有拿到自己的钱。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督办此案执行。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2011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周胜喜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而最让他痛心的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的大儿子因病不治去世,当时一身债务的周胜喜拿不出钱给儿子支付治疗费。

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今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镇政府有养鱼场出租、电站收入等。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也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欠款未还清前,应当对镇里的负责人限制消费。律师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tags:镇政府   欠债   没用   法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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