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安装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规范引发安全事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消费者在本案中都存在重大过错,经营者被依法判令赔偿死亡家属20余万元。
2015年3月18日,家住重庆垫江的居民黄某在某电器经营部处购买烟道式家用热水器1台及相关配件,某电器经营部派雇工王某到黄某住处负责安装。王某将该热水器安装至黄某家中相对封闭的浴室内,未再单独安装排气管道。同年3月24日晚,黄某在未向天然气公司书面申请开通天然气情况下,擅自接通天然气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次日早上被发现死于卫生间。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2015年6月,黄某家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电器经营部赔偿黄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热水器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关系民生的家用电器设备。某电器经营部作为经营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负有确保热水器正常使用避免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某电器经营部在向黄某出售热水器时未明确告知需要购买排烟管道,其雇工王某也无热水器安装资质,王某将热水器安装在较封闭的室内,且未单独安装排气管道,明显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电器经营部安装的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黄某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电器经营部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热水器安装在较封闭的室内,且未单独安装排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正常人应知晓的安全常识,黄某违背上述安全常识,擅自接通天然气使用该热水器洗澡,且未正常使用热水器,故黄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电器经营部与黄某分别承担全部损失的50%。综上,法院认定黄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18681.5元,判决某电器经营部赔偿损失209340.75元。
法官说法:1、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消费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一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家用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