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05年4月29日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5条之2修正条文规定,自105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正确配戴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并于帽体贴有商品检验标识之摩托车用或自行车用安全帽。
交通部明确表示自105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正确配戴摩托车用或自行车用安全帽,安全帽的配戴重点如下:
安全帽应为乘坐摩托车用或自行车用之安全帽,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并于帽体贴有商品检验标识。
帽体及相关配件必须齐全,并无毁损、松脱或变更之情形。
配戴时安全帽应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确,于颚下系紧扣环,安全帽并应适合头形,稳固戴在头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动,且不可遮蔽视线。
为保障用路安全,请本市民众确实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电动自行车配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