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志玲6年前遭国税局要求补税684万元,打官司遭判败诉定谳。林志玲不服而声请释宪,但**官今天议决不受理本案。
林志玲因漏报92到94年度薪资所得1730余万元,遭国税局要求补缴684万余元税额,并罚款135万余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林志玲受雇凯渥公司,由凯渥对外签约,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执行业务所得”,应属薪资所得,但林志玲并非故意认定错误,只判决需补税684万余元,不需缴罚款,全案定谳。
林志玲不服而声请释宪,认为相关函释限缩模特儿从业人员须委任经纪公司以本人名义与业主签订表演合约,才认定模特儿的收入属执行业务所得,欠缺合理正当的关联*。此外,相关规定欠缺核实扣除成本费用,不符合客观净额原则、量能课税原则,而齐头式规定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也违反平等原则。
但**官认为,林志玲并没有说明相关规定究竟是哪里抵触宪法,由于她声请释宪的理由于法不合,今天议决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