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李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罗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除退休金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李某的退休金能否强制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强制执行退休金。理由:退休金本质是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指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款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强制执行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退休金或者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有关标准确定。
【结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退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综上,在留出李某必要的生活费用后,余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