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下午,梁某刚与周某才按照两人之前合意,于梁平县聚奎镇境内以350元/克的价钱交易毒品海洛因700克,随后周某才以实际365元/克的价格转卖给了聚奎镇顺安村的周某义。周某义在家中将海洛因分成两包,以400元/克的价格卖给曾某云约300克、颜某华390.8克,共获毒资276400元,周某义付给周某才毒资256400元,自己从中盈利23400元。后颜某华在返回梁平县县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间,周某义又打电话给周某才要求购买海洛因,周某才再次从梁某刚处取走一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并带至周某义的老家。周某义在家中将海洛因分包,以400元/克的价格卖给曾某云350克,获毒资130000元。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周某才、周某义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337.8克、毒资130000元;后将梁某刚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392.7克、毒资240000元。颜某华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刚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7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才贩卖海洛因约1378.6克,周某义贩卖海洛因约1040.8克,颜某华为贩卖而购买海洛因390.8克,周某才、周某义、颜某华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梁某刚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犯罪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周某才、周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颜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