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三次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这是荀某十年之内第四次进宫。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荀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责令荀某退赔失主赵某2400元人民币;荀某所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2015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荀某伙同肖某窜至失主赵某在永善县人民医院旁经营的超市内,将超市内200元人民币及13条硬红河、15条经典1956红塔山等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00元人民币。被盗部分香烟被肖某销赃后,分给荀某1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追回价值200元的云烟、黄鹤楼等及现金300元发还失主赵某。
另查明:荀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和2014年12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荀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审理中,荀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永善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