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类似“某某抄期货10个月赚200万”、“穷小伙炒期货一年赚6亿”的宣传抢人眼球,营造一种只要投钱就可以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通过“炒期货”的方式“一夜暴富”,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近日,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投资者鞠某与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客户协议》属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无效,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共同返还向鞠某收取的手续费47749.2元、延期费5504.08元,并对鞠某112050亏损共同承担赔偿50%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系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二单位均没有从事期货交易的相关资质。2013年10月23日,鞠某与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主要内容:鞠某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除价格和交易时间未经事先约定,其他比如交易品种、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等均事先确定,具体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时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供的实时价格;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集中交易、限仓制度等;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向鞠某告知了上述交易存在的各种风险。
协议签订后,鞠某在重庆市涪陵某银行开设账户,并用该账户和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提供的软件进行白银交易,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7月3日期间共发生65笔交易,共计入金800696.72元,出金635393.44元,产生手续费47749.2元、延期费5504.08元、亏损112050元。2014年9月,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本案《客户协议》无效,并由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重庆市涪陵某银行共同返还165303.28元投资款及利息、支付公证费3622元。
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均无从事期货交易的相关资质。而本案《客户协议》和交易行为实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客户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交易由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与鞠某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与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在本案中属利益共同体,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与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应共同向鞠某承担民事责任。鞠某对昆明某贵重金属公司、昆明某贵重金属交易所不具有经营期货交易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鞠某明知贵重金属期货交易风险极高仍进行相关交易同样具有过错。重庆市三中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炒股、委托理财时,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场所或交易平台依法进行,否则其权益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投资要理*,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不要被某些铺天盖地的高回报无风险宣传蒙蔽了双眼,高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天上也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