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交损友贩毒同入狱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17岁的祥祥(化名)初中便辍学外出打工,因父亲去世,母亲未与其一起生活,长期疏于管教,加之认识了一些损友,后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筹集毒资,祥祥一步步地陷入了毒海。2015年3月28日,祥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渝中区马家堡公交车站附近,将一包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两颗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获毒资320元后被公安民警捉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毒资,并从祥祥身上搜缴了一包净重6.14克的甲基苯丙胺及32颗净重计3.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与祥祥同龄的坤坤(化名),自幼便与爷爷奶奶生活长大,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管教不力,双方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在朋友的影响下坤坤开始接触毒品,因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供其吸毒花费,故也选择了贩毒的道路。2015年4月25日,坤坤与祥祥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附近贩卖毒品。坤坤明知容容(化名)系未成年人,仍将一袋净重0.3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容容,获毒资500元后被公安民警捉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毒资,并从坤坤随身挎包内查获一小袋净重为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及一小袋净重为0.1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祥祥、坤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祥祥、坤坤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祥祥贩卖毒品10.12克,被告人坤坤贩卖毒品0.6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祥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坤坤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而予以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坤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祥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坤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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