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22时许,公安机关从文某在梁平县城北乡星桥村住宅楼卧室内查获玻璃瓶、铁架、铁锤、咖啡因等制毒工具、原材料及大量毒品的成品和半成品。其中晶体状物质5包、红*颗粒10包、红*粉末状物质4样、棕*粉末状物质1勺、黑*粉末状物质1小盆、黄*粉末状物质1小盆,同时扣押红*粘稠物(固液混合物)1碗、红*粘稠物1小钹。
经鉴定,公安机关所查获的物质中均不同程度地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在查获的另外5包白*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据悉,文某自2014年3月以来开始自制毒品,公安机关已于当晚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使用工具和甲基苯丙胺晶体、咖啡因等原材料制造麻古和麻古半成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犯罪数量认定为甲基苯丙胺933.86克,咖啡因514.42克;非法持有海洛因63.6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文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