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以后养狗要有很多注意事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28日南昌讯(记者陶望平)《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以后养狗要有很多注意事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陶望平摄)
6月28日上午,《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江西网络台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对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管理区划、危险犬只标准、犬知强制免疫、行政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南昌市政府副市长宋铀介绍《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改变了过去利用较高收费标准来遏制居民养犬需求的管理理念,重在引导养犬人自觉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南昌市政府副市长宋铀在会上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时说道。
《条例》提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南昌市市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以后养狗要有很多注意事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养犬人应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公共场所和区域不能携犬进入?《条例》提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江西网络台记者了解到,目前,南昌市公安局、市文明办等单位正在征集南昌市犬只禁入标识。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