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黄姓联结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失控翻覆,造成后方另一辆车追撞,后车驾驶受重伤。最高法院认为黄男未在车祸发生后放置警示牌,判赔新台币496万元确定。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99年10月间,高雄市一名黄姓联结车驾驶因疲劳驾驶,行经国道1号路竹交流道匝道口时失控翻覆,导致整辆连结车横躺在高速公路上。
未料3分钟后,另一辆由马姓男子驾驶的联结车因刹车不及,撞上横躺在路中间的翻覆车辆,导致马男头骨、眼部严重受创,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提告求偿1000万元。
高雄高分院指出,黄男疲劳驾驶违法在先,而在车辆翻覆后仍有几分钟时间,却没有依照行车规定在后方摆设三角牌等警示标志,显然有过失责任。
另外,也审酌受伤的马男未注意前车状况,必须担负4成责任,经计算后,判决黄男需赔偿496万元。
案件上诉后,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认定,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