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诉称:2015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广场李女士经营的彩票站内,利用被告人王某在此工作之机,私开电脑彩票,致使彩票站损失人民币22904元,后二人又将该彩票站柜台及彩票机内的现金和部分刮刮卡盗走,经计算,被盗现金和刮刮卡共计人民币22099元。后被告人张某、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此案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9:40在通州法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