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要不得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01 20:20:07  评论(/)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可引发婚约财产、同居子女抚养等矛盾纠纷。2016年5月,会泽县人民法院乐业法庭到辖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麦冲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诉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孔某甲经媒人苟某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农历四月初三开始共同生活至2015年农历六月初八,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孔某曾怀孕。原告董某甲及其父亲董某乙分别于2015年农历二月初六订婚时、2015年农历三月初八传红时、2015年农历四月初三举办婚礼时给付被告孔某甲家共计价值36800元的财物。在订婚及传红时,被告孔某甲家分两次通过红包的方式返还原告董某甲现金106元、260元。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孔某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均表示解除婚约,今后不愿再共同生活。2016年3月,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孔某甲、孔某乙连带返还彩礼共计39900元。

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对收彩礼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董某甲与孔某乙双方已经“结婚”,已按农村习俗请客吃饭并邀约亲友见证,在共同生活中孔某甲还曾怀孕但因被告家打骂致使流产,故收到的彩礼不予返还。

虽经法庭、代理人及参与旁听的村委会人员再三调解,但因被告孔某甲一方态度坚决,本案调解未果。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考虑到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共同生活期间需要相应支出,法庭最终及时判决由被告孔某甲、孔某乙于连带返还原告董某甲、董某乙婚约财产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在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没有上诉。

(作者单位:会泽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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