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讯,昨天晚上,灿星公司与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争夺终于暂告一段落。22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灿星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向各方送达了复议裁定,宣布维持原裁定。这意味着灿星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节目名称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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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的产生,来源于Talpa公司关于相关节目模式的授权,且唐德公司获得了Talpa公司关于包括有关注册商标、“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等在内的多项权利或权益的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因此,唐德公司经授权可能享有对“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的在先权益。
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除了要有侵权行为存在外,侵权行为还需要满足紧迫*,也就是如果不立刻裁定适用诉前保全,会使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对于灿星公司提出的唐德公司并未将节目投入制作,因此不存在侵权紧迫*的理由,法院认为,如出现另一档节目名称包含“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显然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同时,节目录制过程很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因此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情况紧急”的要求。
那么,灿星公司从此就不能再使用“中国好声音”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没有期限限制,由于法院经过一次复议仍维持原裁定,灿星公司不得再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及商标,除非法院终审判决唐德公司败诉,驳回唐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唐德公司败诉,属于唐德公司申请错误,唐德公司应赔偿灿星公司相应损失。
如果灿星公司出现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