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同居买的房归男方 [哈哈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玩转帮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05 12:06:32  评论(/)

2016年7月5日讯,同居恋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签了协议,分手时,男方却不认账,认为落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就是自己的,与女友无关。尽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但同居析产案中房屋判归男方,女方所获补偿款还不足7万元,且两审皆败。在律师全力帮助下,女方进行原本希望不大的申诉再审,历时4年多后终于拿回了136万元补偿。

插图王金辉

北京女孩赵敏读大学期间,和同学张俊确定恋爱关系,并在校外租房同居。毕业后,在她的帮助下,张俊在北京找到稳定工作。两人工作后考虑买房结婚。购买经适房时,赵敏本可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但张俊说他是外地人,在北京无房就没有家的感觉,所以希望写他的名字。出于对男友的信任及其美好承诺,赵敏同意了。

这是一套100多平方米的现房,他们简单装修*住。不久,赵敏父亲因意外去世,两人将赵敏母亲接来同住。

两人于2007年8月签订一份协议:“双方同居5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经适房;首付和贷款各22万元,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一年物业费和采暖费等入住费2万元;装修和家具费约2万元,由赵敏姐姐出资;首付款22万元中,赵敏父母资助10万,张俊父母资助6万元。”

“双方协商决定:以张俊的名义购房,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产权。并按照公平均等的原则,继续以双方共同收入偿还双方父母的资助、向朋友的借款、由赵敏姐姐垫付的装修和家具费用。”

但同年年底,赵敏和张俊开始因琐事偶有拌嘴,但赵敏认为并未影响到两人的感情,她还是一如既往地照顾男友,没有让男友洗过一双袜子,家里洗衣机张俊从没用过。

可赵敏万万没想到,后来张俊却完全不顾多年感情,声称这《协议》是她虚构的。2008年8月21日张俊将赵敏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内容也是真实的,怎么能说是虚构的呢?”赵敏说,自己原想好合好散,双方商量个房价,除去没还上的借款,张俊要房子,给她折一半钱就行了;他不要房子,自己就折一半钱给他。可她没想到,张俊竟完全不认账。

法院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张俊的诉求。张俊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而维持原判。

手持协议有效的判决书,赵敏原认为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张俊,法院会支持依据《协议》分割房屋。然而,历经1年4个月,前后4次开庭,她苦等来的一审判决却是房产归张俊所有,而张俊只须给付她69600元折价款!赵敏欲哭无泪,后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赵敏母女俩认为判决极不公正,想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再上法庭,因为她与张俊毕竟共同生活多年,还是有感情的。但张俊拒绝协商。赵敏就只剩下申请再审一条路了。

2012年3月,赵敏母亲慕名找到事务所王秀平律师,希望王律师帮助她们申诉。年过七旬的赵敏母亲独自一人前来,因为赵敏对申诉根本就不抱任何希望。根据当时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而此时距离两年期满仅有一个月了。

王律师虽也认为判决有问题,但不能向赵敏母亲保证申诉一定成功。即便裁定再审,理论上讲,结果也可能是维持原判。但赵敏母女决心已定,请王律师全力帮助申诉。

全面仔细了解案情后,王秀平律师深入分析:“申诉案件重要的是找到申诉理由,但理由并非越多越好,眉毛胡子一把抓,后果可能是什么也抓不到,白白失去申诉机会。有当事人申诉理由列了十几条,以为全面充分,结果却败诉了。法院能否裁定再审,取决于重要理由。如果提出重要理由,法院都未裁定再审,次要理由罗列再多也没用。”

从赵敏母女讲述的一大堆理由中,王秀平律师帮助她们分析哪些是最重要的,确定申诉重点。向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即申诉书也一样,把申诉重点理由清晰写出即可。有当事人向法院递交十几页长的申请书,以为法院裁定再审的可能*更大,其实不然。

反复研究后,王律师确定申诉重点:“房产判归张俊,但他只给赵敏折价款69600元,而前面的案子法院判定书面协议有效,协议约定双方对这套100多平方米的房产按份共有,各占50%,那么无论怎样计算,都不应只判定折价款为69600元,这显然极度偏低。”

2012年10月北京高院谈话中,王律师提出疑问:关于69600元折价款,不知一审法院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高院法官坦言:看了判决,也确实百思不得其解。“这足以说明生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律师当场强调。

2013年6月7日,母女俩终于等来北京高院的再审裁定,这令对申诉本不抱希望的赵敏欣喜若狂。“我母亲也是,高兴得每天睡觉都把再审裁定书放在枕边!”

从理论上讲,再审有可能维持原判,因此王秀平律师做了充分准备。与此前的申请再审不同,再审重点在“对错”上,就此充分举证质证。

北京市一中院再审过程中,王律师提交了协议无效案两审判决书,赵敏和张俊的书面协议,还有购房及地下室的合同发票。之后,王秀平律师向一中院递交申请,申请对涉案房产市值进行评估,要求张俊按照评估价的一半给付赵敏折价款。

“要求按一半折款,必须有评估这一步,有了评估价,才能按评估价一半折款,但评估只能在昌平法院进行。”王律师解释,她之所以在一中院就递交评估申请,是希望一中院再审裁定发回昌平法院审理。张俊则希望在一中院解决问题,所以希望调解,但他给出的调解方案折价款太少,赵敏无法接受。

之后,一中院裁定此案发回昌平法院审理。昌平法院第一次开庭,王秀平律师马上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法院受理了评估申请。

此案经过3次庭审,2016年4月18日,法院依据评估结果,最终判定张俊给付赵敏136万余元折价款。张俊不服,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从赵敏母女找王律师帮助申诉,到拿到再审改判判决书,历时4年多,同居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母女俩激动万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文中姓名、时间进行了技术处理。)

王秀平律师提醒大家:为避免双方日后纠纷,同居者签订《同居财产协议》为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书面协议应明确双方同居开始时间,约定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值得注意到是,为避免日后无法确定同居关系解除时间,导致无法确定双方取得财产的归属,故《同居财产协议》最好约定视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如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等。同时,双方还可约定同居期间债务为共同债务或各自债务。比如,除非双方都签字是借款人,否则一方签字借款,出借人只能对签字借款人主张权利;若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借款签字人可依据协议,偿还出借人后,向同居另一方追偿。

如果同居者不便签订《同居财产协议》,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车等大件贵重物品,至少应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否则,同居关系中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极易受到财产损失。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资深律师、婚姻继承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协第八、第九、第十届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代理重大疑难曲折案件著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弘扬正气,经验丰富,见解独到犀利,知明度高。在妇女维权、婚姻、房产、继承、拆迁、申请再审等民事诉讼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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