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当事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和解协议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现行法律未直接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实践中易出现“和而不解”。梁平法院积极探索完善执行和解运行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一、积极引导,加大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法律释明及正确引导,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风险责任。
二、建立台账,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监管督促。建立执行和解专用台账,由专人按照台账节点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或经营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三、穷尽措施,加强对和而不解的惩罚力度。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协议”而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除及时重启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外,有效利用现有的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延伸职能,赋予和解协议执行力。引导当事人另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执行和解”内容予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出具调解书,从而间接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