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贩卖获利,于2015年1月,在汤小波处以3000元的价格转买了位于彭水县棣棠乡四坪村2组谭易某家(小地名“峰包槽”)山林中的部分林木。同年4月,王某又以一车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棣棠乡四坪村2组谭永某家山林中的部分林木。之后,王某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分别于2015年4月11日至16日及同年4 月26 日至27 日砍伐了谭易某家山林的林木94 株及谭永某家山林的林木105 株,贩卖至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 月27 日,王某被彭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2015 年7 月2 日,王某在明知购买的王元某家位于彭水县平安镇长坪村6 组6 株柏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罗大树雇请的工人共同实施了砍伐,王某砍伐时提供汽油锯一把。经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林业调查设计大队鉴定,王某砍伐谭永某家山林、谭易某家山林、共同砍伐王元某家林木的立木蓄积分别为12.9929立方米、15.9066 立方米 、6.51 立方米,合计35.4095 立方米。
同时查明:王某2015年4月11日至同年4月26日砍伐的林木已贩卖,获利16000元。2015年4月27日王某滥伐林木一车,重7.79吨,被公安机关扣押到彭水县保家工业园区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2015年7月2日王某共同滥伐的木料一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在彭水县公安局龙射派出所院坝。
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曾因滥伐林木受过行政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积极退赃,具结悔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某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