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液化石油气偷斤减两联合稽查小组近日配合消保官,协同消防局及标检局高雄分局金门办事处办理全县分装厂,以及瓦斯行液化石油气偷斤减两联合稽查,自6月24日稽查至今,其中分装场各抽查20支瓦斯桶,8家瓦斯零售业者共计抽查64支瓦斯桶,查核结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气经销业分装业及零售业供销管理规则”容许误差范围内。
本次受稽查业者分别有分装业者农会液化煤气灌装厂、联宏液化煤气灌装有限公司、世丰、振盛、金门瓦斯供应中心、中台、第一、金龙、许源顺、宏达等8家桶装瓦斯零售业者。
按经济部于101年6月28日发布“液化石油气经销业分装业及零售业供销管理规则”第6条,灌装重量或销售重量与桶装高压气体容器规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许之误差范围如下:
(一)容器规格为未满10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容器规格之1.5%,并加计50公克。
(二)容器规格为10公斤以上,未满15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200公克。
(三)容器规格为15公斤至50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容器规格之1%,并加计50公克。前项容器合格标示,其容器实重栏标示至小数点以下一位者,容许误差范围另计入量测误差50公克;标示至小数点以下二位者,不另计入50公克之量测误差。
金门县政府进一步表示,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条规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应确保销售之液化石油气重量,与桶装高压气体容器标示之重量相符外,也应于营业场所备置气源流向供销资料,并揭示零售价格资讯,若违反上述规定,可依据同法第47条第6款“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本次偷斤减两联合稽查时,并同抽查供销资料及价格揭示,以有效避免非法气源影响市场秩序及社会安全。
金门县政府自96年度即配合中央政策办理偷斤减两联合稽查,当时重量不合格率原为44.2%,经过多年联合稽查与法规宣导下,不合格率逐年下降,足见液化石油气联合稽查作业已对业者达警惕作用,对消费者更是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