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非凶宅 但他的房子卖不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11 07:31:51  评论(/)

屋内发生自然身亡事故算不算凶宅?台北市吴姓男子指控,去年委托房仲业者卖房子,告知曾有房客因病身亡,检察官死亡证明书写“心肺衰竭”,不料,他诚实告知却被房仲宣传是“凶宅”,导致他的房子虽在台北市精华地段,一年都卖不出去,他认为房仲有意利用此事打压周边房价。

吴男将房子租给日本籍房客,去年七月,房客突然没去上班,公司联系不上,找上他开门,一开门发现房客昏迷在沙发上,报警送医,仍不治身亡。

吴拿出检察官开立的死亡证明书,上头载明“病死”,死亡原因为心肺衰竭和糖尿病。

吴后因经济需要,委托某房仲卖房子,签约时,房仲拿出委托契约,特别圈起“本标的物专有部分内是否曾经发生凶杀、自杀和意外等因素致死情事”询问他屋况,他勾选“否”,但仍提出检方开立的死亡证明书,诚实告知房仲,房客当时是病死,不在强制揭露的选项内。

吴男说,未料房仲卖屋时,竟向买家告知此事,还去搜寻新闻报道,附在契约书后头,一年来,房子卖不出去,就算有人要买,被严重砍价;他曾委托其他房仲,不知为何也知道房内事故,他怀疑房仲告知其他业者,似乎有意利用此事,打压周边房价。

该房仲业者解释,他知道吴姓屋主的房子并非凶宅,属“自然身亡”,不在买卖契约中需要强制揭露的内容,但每个人对“身亡事故”的感受度不同,为避免买卖争议,才告知买家,并非有意打压房价。

律师陈全正指出,房仲揭露给买方,可能对于卖方是一种侵害,违反当初委托合约的义务,卖方可提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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