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 [哈哈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玩转帮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11 12:29:20  评论(/)

2016年7月11日讯,当前社会中离婚率较高,夫妻离婚后,往往由于双方的感情纠葛、矛盾纠纷、家庭境遇变迁等,跟对方掷气或争夺利益,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甚至违反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不配合办理孩子相关手续,争抢孩子的财产,致使原本不幸的单亲家庭的孩子无法上学,不能见到父亲或母亲,或者丧失房产和居住权等,从而受到更深的伤害。

法官提醒勿损害孩子利益?插图王金辉

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近期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张志富法官提醒离婚后的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不少夫妻离婚后,按照双方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跟着爸爸或妈妈生活,而孩子的户口却没随着走,留在了另一方的手里。而很多夫妻离婚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纠纷,有的心结难解,就是不愿意主动提供户口本,甚至故意拒绝对方提出的要求,不予配合。

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孩子早到了入学年龄,可到现在还上不了学。据王女士称,她与田先生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王女士抚养。不过,孩子的户口一直在田先生的户口簿上,户主是孩子的奶奶。两人离婚后,因为田先生及其母亲一直不提供户口本,王女士和孩子就一直没使用过户口本。

“可我没想到,后来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急需户口本办理入学等相关事宜,他和他母亲竟仍然拒不提供,导致孩子至今没法上学!”王女士认为,前夫及其母亲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她正常行使孩子的监护权,而且那也是对孩子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提供户口本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对于孩子的上学、就医等来说,户口是至关重要的,而户口的办理、迁移等均需要出示户口本,而且须有户主的配合。由于北京教育分布不均,夫妻在离婚时往往将孩子的户口留在教育资源相对良好的一方所在地,这就需要户口持有一方的配合。

海淀法院法官张志富认为,如果对方不配合,因为户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行为,对于法院能否直接介入,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但是无论如何,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不抚养方也有配合完成孩子的教育、就医等基本义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想要房子,给谁都不开心,于是折中都同意落在孩子名下。然而等到离婚后办过户时,一方反悔,认为给孩子房就等于给了“随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赵先生和陈女士经过了20多年的婚姻生活后,2008年决定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后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唯一一套住房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为当时房价处于上涨阶段,双方都想要房子,并同意给对方折价款。经过反复协商,双方决定各让一步,最终约定两人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小希由陈女士抚养,房子归小希所有。

那时,这套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因为女儿小希尚未成年,只能等待她成年后,再由赵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所以,赵先生和陈女士达成协议:在此期间,由陈女士带着孩子在该房屋里居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赵先生也搬离了该房屋,双方开始了新的生活。

直到2013年,当小希已满18周岁,陈女士向赵先生提出,女儿已经成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赵先生应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多次要求赵先生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她的要求竟然被赵先生断然拒绝了。陈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他之所以反悔,是因为房价上涨的幅度超出了当初的预期,而且有了新家,且又有了孩子,他希望将房子留给新的家庭。”

陈女士说,“但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离婚时签了协议,不管房价怎么变化,都应该遵守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只强调这套房屋是他与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孩子归陈女士抚养,如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等于将房子变相给了陈女士,这对我不公平。当初购房时,我出资较多,而且房子在我的名下,所以房屋应归我所有。”

赵先生还认为离婚后,该房屋长期由陈女士居住、使用,因此要求在自己给付陈女士房屋折价款时,要扣除陈女士应支付的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现在赵先生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不仅违背了他和陈女士离婚时的约定,也变相剥夺了女儿的居住权。”

张志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陈女士作为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相对于非抚养方的赵先生,生活较之赵先生要困难些,因此双方协商将房子归孩子,且由陈女士和孩子共同居住、使用,比较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离婚时,特别是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时期,唯一住房归谁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但孩子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又是双方感情的纽带,将房子给孩子不仅有利于消除双方的争议,更是保障孩子成长和生活的必要手段。这时赵先生又改变初衷,不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坚持要回房子,这也损害了孩子享有居住父母房屋的权利。”

此外,一些离异家庭的孩子因为父母之间的恩怨及感情纠葛,还有抚养费问题等经济方面纠纷,以致不能母子或者父子相见。

刘先生与贾女士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贾女士抚养。离婚后,贾女士不断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刘先生,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并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但后来,刘先生也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刘女士,要求探视孩子。“我之所以后来不付抚养费,是因为她一直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内容,自打离婚后,我就再也没见过自己的孩子。”

“如果她能够遵守协议,让我去看望孩子,其实抚养费根本不是问题。”刘先生叹着气说,“可是在离婚后,她一直拿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做文章,事实上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认为我们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失败的原因在于我。她管我要抚养费,仅仅是为了报复而已。”

张志富法官认为,富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双方没有经营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即便是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孩子也是无辜的。

但因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对婚姻失败心有不甘的一方往往用孩子做为攻击对方的法宝,尤其是不让对方探视,这不仅仅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更严重的是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这种关爱也是孩子健康成才所必需的。

长期见不到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将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十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其实是一种为了报复不顾孩子权益的自私行为,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tags:法官   未成年   损害   纠纷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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