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审修正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文化部表示,期许新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的通过与施行,将可更强化在文化资产保存、保护与管理工作。
立法院今天三审修正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这次修正可以说是历次修正幅度最大、影响层面最广的一次,是文资法自民国71年制定执行以来,依照过去许多实际执行的困境、并且考量时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修正。
文化部也向立法委员表达感谢,期许新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的通过与施行,将可更强化在文化资产保存、保护与管理工作。
有鉴于近年文化资产常遭受不当的毁损、破坏,新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也就这些违法行为,分别依行为程度而提高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在刑事处罚部分,将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在行政处罚部分,也提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这次修正通过后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共计11章113条,修正重点包括,保障文化资产保存普遍平等之参与权,并扩大公民参与程序;新增纪念建筑及史迹类别,并针对台湾特有珍贵的植物、矿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现象等增加自然纪念物之类别,以强化台湾土地与历史连结。
这次修法除可解决目前文化资产保存实务上,扩大公民参与的问题,且新增纪念建筑、史迹及自然纪念物等类别,以此强化台湾土地与历史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