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一女师生恋 代课老师丢职判缓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12 19:51:26  评论(/)

苗栗县43岁刘姓代课老师3年前与国一少女师生恋,主动离职且离婚,后因少女怀孕,被控妨害*自主,法院审理时两人已结婚,岳母也帮他求情,获法官轻判8个月、缓刑2年。

62年次已婚刘姓代课老师3年前在某国中担任国一班导师,班上89年次的少女面容姣好,两人互动频繁进而产生暧昧情愫,被校方察觉师生有不正常交往,“师生恋”传闻爆发后,男子主动辞职,刘妻也无法接受丈夫和小27岁的学生发生外遇,气得离婚。

判决书指出,刘男离职、恢复单身后,反而和少女交往更加密切,常以Line传简讯约少女见面聊天,去年3月至7月期间,曾5次载少女至汽车旅馆发生*行为,直到少女怀孕,老师发觉有异才获通报。

警方调查,少女父亲已经过世,与家中兄姐相差10多岁,觉得在家中被忽视,事发后仍坚持与刘男交往,并一度想生下孩子,但女方家人极力劝阻,最后接受引产手术,两人也在今年初结婚。

这段师生恋虽然修成正果,但依刑法规定,刘男仍涉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交罪”。

苗栗地院审理期间,法官考量刘男坦承过错,态度良好,少女及岳母都极力求情“他对女儿很照顾”,希望能从轻量刑,且男子在清洁公司上班,月薪约3万5千元,是家中经济来源,又与前妻育有2名子女,因此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tags:师生恋   缓刑   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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