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所饲养的吉娃娃,日前在宜兰兰阳博物馆后方与名为“飞飞”的母柴犬扭打,陈男因此飞踢柴犬腹部造成重伤,遭判拘役20日,但二审高院认为应依动保法论罪,改判无罪确定。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3年10月间,由陈男姓男子所饲养的吉娃娃,在宜兰头城镇兰阳博物馆后方溜跶时,与简姓饲主所饲养、名为“飞飞”的母柴犬发生扭打,且吉娃娃的腹部也遭到咬伤。
判决书指出,陈男见状立刻冲向前飞踢柴犬,待“飞飞”倒下后,又出脚踩踏数次,导致母柴犬在1小时内吐血3次,且有肋骨断裂、胰脏炎、肝炎、肾炎、肝衰竭、肾衰竭等症状,陈男因此依涉犯毁损罪遭到起诉。
陈男在法庭上仍矢口否认犯行,并辩称未出脚踢母柴犬,是因为柴犬要咬他的吉娃娃,为了救狗才顺手挥过去将它推开。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案情非单纯遭人徒手推开所致,而柴犬的简姓饲主事后也提供动物医院的诊断证明,且陈男犯后未见悔悟,因此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
陈男不服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则撤销原判决,判处陈男无罪确定。
另外,判决书也指出判无罪的理由,检察官所举的事证不足以认定被告有毁损犯行,而原审也没有就证据详加推敲,就论罪科刑,的确有不当。
且根据刑法第354条,柴犬经医院救治后并未死亡,柴犬的效用并无所谓全部、一部分丧失情事,因此应无罪谕知。且柴犬是属动物保护法的所称的“动物”,应依动保法第30条的规定进行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