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的吉娃娃遭简姓男子的柴犬咬伤,陈推开柴犬后又踢了几脚,导致柴犬肋骨裂伤。陈被控毁损,一审判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罚金,但高院认为柴犬经救治免于死亡、效用无丧失,不符毁损罪构成要件,改判无罪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动保法规定,虐待动物可处一万五千元至七万五千元,因此只构成行政罚款,并无刑事责任。
陈姓男子前年十月七日在宜兰县兰阳博物馆后方遛狗,爱犬吉娃娃与简姓男子母柴犬扭打,吉娃娃遭柴犬咬伤,柴犬则被陈踹伤;简男控告陈毁损。
简姓男子指出,他带两只柴犬在草地上玩,发现陈姓男子准备把吉娃娃放在地上时,他警告说狗可能打起来,对方仍放下吉娃娃;吉娃娃跑到柴犬旁边,柴犬咬吉娃娃腹部,三只狗打在一起。他和陈把狗分开后,陈要踢公柴犬,公狗逃脱后,陈转身踢母柴犬;母犬倒地,陈持续踢,导致母犬一小时内吐血三次,医生诊断骨折、肝炎、胰脏炎、肾炎。
陈姓男子否认踢母柴犬,但检方根据简姓男子的指述、动物医院诊断证明书,依毁损罪嫌起诉陈。
一审法院认为,陈辩称他的行为是紧急避难,但他推开柴犬就足以使爱犬脱离紧急危难,却又补上几脚,依毁损罪判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罚金两万元;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就算陈踢踩柴犬数下,也不符毁损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