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盛行多年,民众越来越熟悉虚拟消费行为,但消费纠纷却是层出不穷。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定型化契约修正规定,要求业者就订购流程提供确认机制,只要订单确认即使标错价,业者都须买单,预计10月1日正式上路。
现行“零售业等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来已逾5年。考量网络购物型态及消费模式持续推陈出新,经济部办理实务查访时,发现未尽完备之处。
经济部表示,除了因实务操作方式不够明确而产生消费争议外,又因科技化发展改变消费环境,原条文但书规定于信用卡付款时,出现消费者下单与实际扣款时间差,造成“已付款”时点认定争议,特别修正应记载事项第5点“确认机制”。
修正条文参考欧盟、英国、德国等内容,于前段规定企业经营者就消费者订购流程,应提供商品种类、数量及价格等确认机制;与消费者订立契约,按民法规定应依契约内容履行,删除原条文第2项争议用语。
经济部进一步指出,为利业者及执法者了解与调整经营契约内容事宜,将缓冲至1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建立网络购物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及消弭消费纠纷,将有莫大助益。
修正确认机制及契约履行已特别考量现行网络购物实务运作,企业经营者有主打短时间到货、提供预购或订购等不同服务型态。为周全保护消费者并兼顾企业经营者营运策略,业者得依各类不同营运服务型态需求,提供必要的确认机制与资讯,以减少履约争议。
换句话说,消费者完成线上订购后,收到业者送出的订单确认、出货通知等,即视为契约成立,就算是业者标错售价、商品规格、赠品内容、预定出货期程等,全都必须依订单出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