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执行公开,市四中法院出台《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的规定》,建立完善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机制,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纵深发展。
一是明确沟通内容事项。明确14项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的信息,主要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采取执行措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信息、信用惩戒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执行听证讯问信息、执行异议复议信息、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以及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切实解决与申请执行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二是严格沟通节点时限。案件移送执行后由专人负责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相关信息、执行员姓名及办公电话以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员15个工作日内应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情况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结果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执行人当面沟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和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及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到法院执行专户后,执行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三是落实执行回访制度。执行案件结案后,派驻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应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工作征求意见表》,征求对执行员执行作风、执行行为、公正司法、廉洁纪律方面意见。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对每件执行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对反映的意见记录在案。监察室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处置后,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四是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遵守执行秩序,积极参与配合执行,可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执行期间,如发现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遇其他紧急情况,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执行员联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或办结后,应填写廉政监督卡寄交法院监察室。
五是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应坚持限时沟通、全面沟通、全程留痕原则。明确执行环节沟通时间,提高沟通交流效率。加强与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立案受理、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执行结案等执行流程环节和节点信息沟通互动。结合电话沟通、面对面沟通等传统方式,加强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告知、自助查询等新媒介方式,确保信息沟通主动及时。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情况、填写执行日志、录入相关执行信息等情况将纳入业绩评价,每周工作例会交流汇报,作为执行人员平时考核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