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诉称:2016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雇佣货车到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将其叔叔薛某庆存放在该村租用库房内的北京某牌京工砼泵盗走(价值人民币98000元)。次日,被告人薛某以卖废铁的价格将该泵出售给北京市通州区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获利464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发还)。
2016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10:00在通州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