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有一辆汽车欲转让,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七天后交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两天后,张某的朋友王某见该车,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张某遂与王某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将该汽车交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当即全部支付了价款。后李某得知,要求张某履行他们两个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至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张某将其车出卖给李某,买卖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未实际交付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车的所有权仍归张某;后张某将该车出卖给王某,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也实际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先行受领交付了该辆汽车,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有权请求张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本案中的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限于履行不能,故李某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10条,李某可对张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