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称,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钜盛华经我部多次督促,仍未按要求上交股份权益变动书。
深交所在给万科的监管函中表示,7月20日,万科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称,万科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此前,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万科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另外,深交所也对钜盛华发出了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钜盛华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我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因此,深交所指出,钜盛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对钜盛华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94号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披露拥有月披露拥有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我部多次督促,截。经我部多次督促,截。经我部多次督促,截。经我部多次督促,截。经我部多次督促,截。经我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仍未按照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或有法律效力复印置于备查文件的原或有法律效力复印置于备查文件的原或有法律效力复印置于备查文件的原或有法律效力复印置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住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上市规则》第上市规则》第上市规则》第1.41.41.4条规定条规定,我部对你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本所。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法律法规及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本所相关规则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