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杨姓男子日前开车被后方驾驶检举“非雨雾天使用雾灯”,警方认定违规属实,罚款新台币1200元。杨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处分,法院予以驳回。
杨男主张,他在今年3月3日晚间8时,行经基隆市暖暖区八堵路时,因雾天导致视线不良,且车上载有小孩,为确保安全才会开启雾灯,但后方车辆却狂按喇叭,并屡次开启远光灯,催促他加速,他为了维护家人安全,仍按速限行驶,后方车辆有挟怨报复的动机。
不过,法院开庭时杨男并未出庭,法官当庭勘验检举照片后,发现当时天气晴,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两旁也有许多商店招牌的灯光,而杨男驾驶车辆的车尾刹车灯、后车灯及雾灯均亮起,却未见当时起雾而影响视线。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男主张,因雾天而影响视线证词不足采信,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9条第4款规定,非遇雨、雾时,不得使用雾灯,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杨男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