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开死者保管箱 判银行免赔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25 07:31:27  评论(/)

桃园何姓女子过世后,银行保管箱的黄金等物被提领,何夫以侵害继承权向银行求偿。银行表示,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磁卡及电脑密码开箱,视同承租人开箱,管理员认卡不认人,法官认定银行无过失,判不必赔。

桃园地院调查,何姓女子多年前过世后,放在银行保管箱的黄金、金饰和珠宝等20多件值钱物品及邮政存单二张,被何的亲人开箱领走,何的丈夫今年初才发现亡妻在银行有租保管箱,认为银行未尽管理责任,没验证身份就让不明人士开箱、领走贵重物品,侵害他的继承权,以银行疏于管理,向银行求偿20万元。

法院审理时,银行表示,不清楚承租人保管箱内存放了那些财物,因为那是客户隐私,当初何姓女子租保管箱时,曾和银行约定“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磁卡及电脑密码,申请开启保管箱,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银行不得拒绝”,等于承租人授权第三人可以开箱取物。

银行指出,保管箱进出门禁管制严格,能够进入开箱的一定持有钥匙、磁卡和密码,依约定视同本人开箱,管理人员认卡不认人,不会验证开箱者身份,银行并无过失,主张不必赔偿。

法官检视何姓女子租用银行保管箱签下的承诺书,确有“第三人持有保管钥匙、磁卡及密码,可开启保管箱”的约定,认定开保管箱应为何妇亲人,且经授权或本人同意,以银行无管理疏失,判何夫败诉。

tags:保管箱   死者   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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